本篇文章6852字,读完约17分钟
赤峰新闻网北京1月4日电最近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守。
通知说,地方党委制度是我们党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完全的这个制度是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术部署,要一直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党总揽全局,更好地发挥各方面领导的核心作用。 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作为本地区领导的核心,在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党的奋斗目标的实现中处于重要位置,负有重大责任。 地方党委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地方党委的领导能力要进一步提高。
1996年4月中国共产党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就业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发挥了重要意义。 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迅速发展,该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新任务要求,党中央的决定得到了修订。
通知说,《条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多次强调问题取向和改革精神,健全地方党委全面严格治疗党政治责任,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健全地方党委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员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通知说,地方各级党委按照《条例》的要求,反复执行中央决策部署和创造性部署的结合,反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全面严格履行政党政治责任,反复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责任的结合,国家机关依法 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要全力贯彻《条例》的学习,中央组织部要与中央党校等机构合作,通过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方法,深入掌握《条例》的学习训练。 地方各级党委要对《条例》的贯彻学习事业作出专业安排,通过系统学习,广泛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入理解《条例》的基本精神和第一文案,不断提高运用《条例》做党委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必须促进实施,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求得到执行。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实务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严格的治党要求,加强和改善党的地方委员会员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委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总揽整体,发挥各方面领导的核心作用,在协调的基础上推进“四个全面”的战术部署,对本地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指导,本地区党的建设
第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人员必须服从以下大体
(一)再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反复党公、政权为人民,认真实践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多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追求真正的实用性,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反复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多次党要管理党,严格控制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多次活动,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第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首先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指导,管理方向、大局,决定、保执行。
(一)就该地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本地区思想文化事业推进的指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事业的领导权、话语权。
(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证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党组在这些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六)加强对该地区集团员工和统一战线员工的指导。
(七)动员和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起来领导群众完成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
第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任期五年。
党的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的其他委员组成。
第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配置是代表性的,应该满足党的年龄、年龄、性别、专业等要求。 人选必须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会的其他委员,通常是同级政府领导班子的成员、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协、法院、检察院的第一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第一负责人、同级工会
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不足的是候补委员根据得票数依次补充,补充后空不足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的补选。
离开本地区,以辞职、辞职等理由继续党委、候补委员不合适的,辞职或者所在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按照程序免除该党委、候补委员的职务。 死亡、丧失国籍、追究刑事责任、停止党籍、受到留党见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自动结束。 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辞职、免除或自动结束的,应当向一级党委备案。 确实有必要,上级党委可以免除下级党委、候补委员的职务。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委员的配置,服从上级党委根据实务需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利于提高议事决定水平的粗略决定。 常务委员名额、省级11至13人,市、县二级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批准。
党的地方委员会设有1名书记、2名副书记,个别民族自治地方在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的职数的情况下,由党中央决定或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批准。
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会的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报告了一级党委的批准。 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的其他委员通常必须期满一期。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和免除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会的其他委员,其金额在任期内不得超过通常常务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责任
第九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指导本地区的工作。
党地方委员会必须通过召开全会的方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以及贯彻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战术、重大改革若干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建设上的重大问题,审议重要的党内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提出一些事项先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业务报告或者专业业务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其他委员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改组或解散提交党委委员的党委委员、批准辞职或决定候补委员的下一个党组织,或者向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承认取消党内职务以上的党纪处分。
(八)研究本地区行政区划的调整及党政府群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就常务委员会催促决定的事项或全会应该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经常从事。 其首要责任是: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员工,对拟提出受监督全会讨论和决定的几个事项先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决定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三)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就业,讨论决定下级党组织指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就本地区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推进思想文化事业、组织事业、纪律检查事业、大众事业、统一战线事业、政法事业等方面经常性事业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可以就重要干部的任免征求党委的意见。 探讨教育、管理、监督干部政治家干部的惩戒处分的相关事项。
(六)就常务委员会应该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常务委员会活动,协调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的工作负责第一。
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职工,组织政府党组织活动。 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可以首先协助书记抓住党的建设事业,必要时协调负责其他方面的事业。
常务委员会的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业务,履行分管行业严格治党的责任。
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确定常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严格的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住党建第一负责人的责任。 常务委员会必须定期研究党建事业,每年至少一次向全会和上级党委的主题报告党建事业情况。 逐一发挥党的建设事业领导小组的作用。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市、县两级党委书记掌握基层党建业的述职评议评价制度,完善党建业评价综合评价体系,党建各项安排落在实际地方。
党的地方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的责任,指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反复法前、纪严,严格执行和维持党的纪律,推进形成不腐败、不想腐败的廉洁政治环境。
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的演说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律 严格党内政治生活,按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善就业风格、与大众密切联系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侈之风。 切实加强实践“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觉悟和行动觉悟,带头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 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为民、实务、清廉切实执行。
第四章组织大体上
第十五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始终在思想上的政治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的决定部署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坚决维持党中央的权威,任何地方的事业部署都要贯彻中央精神。
党的地方委员会每年要向上级党委作全面的实务情况报告,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执行某些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作特别报告。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提交报告。
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照规则正常履行职务。 下属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一些事项,如果没有特别情况,必须由下级党组织解决。
党的地方委员会作出关于下级党组织的重要决定通常要事先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需要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必须及时通报。
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反复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责任相结合的制度。 全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需要决定的部分事项必须通过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在集体讨论和决策时,个人必须个别发表意见。 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存,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常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敢负责,勇敢负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从整体上予以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善于率先实行民主集中制,逐步发挥党内民主,集中正确意见,自觉监督常务委员会其他委员,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独断专行。
常务委员会的其他委员支持书记的事业开展,必须亲自接受书记对该事业的督促检查。
常务委员会要在党性的大体基础上维持团结,互相信任,互相了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委员代表党委谈话和报告,签名发表或出版文章、著作、言论时,必须事先得到常务委员会审定或党委书记的批准。
常务委员参加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委的集体决策精神。
第五章议事和决定
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决定必须反复集体指导、民主集中、个别酿造、会议决定,科学决定、民主决定、依法决定。
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必须健全决定咨询机制,重大决定通常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风险判断和合法合规审查,举行全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讨论和
第二十二条全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如果有重要情况随时可以召开。 全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主办,议题通常由常务委员会向党委、候补委员征求意见并明确。
全会应该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党委、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在会议前请假,书面表达其意见。 根据员工的需要,常务委员会可以明确相关人员出席全会。
表决可以通过讨论和决策的几个事项,举手,无记名投票和记名投票等方法进行,赞成票超过会议委员会委员的半数获得通过。 会议委员会委员的意见不得列入票数。 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对党委、候补委员作出取消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决定需要全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首先常务委员会决定解决办法,召开全会时可以追认。 对党委、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得到上级党委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常每月召开两次,发生重要情况时可以随时召开。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会议议程由书记提出或由常务委员会其他委员提议,由书记综合考虑明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的几个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出席。 常务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在会议前请假,以书面形式表达其意见。 根据员工的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明确相关人员的列席会议。
表决可以通过讨论和决策的几个事项,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法进行,赞成票超过会议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半数获得通过。 会议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意见不得列入票数。 会议的讨论和决定有几个事项,每个项目都要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要由专家如实记录,决定事项的一部分要制作议事录。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报告或发行的文件由书记发行。
遇到重大突发事件、灾害救援等紧急情况,不能立即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其他委员可以随机处理,应当事后立即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事业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需要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特别会议准备。 书记特别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务委员会委员等参加。 书记特别会议不得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办议事协调会议,研究处理有关问题,但不得超出权限决定。
党的地方委员会要加强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政协等的指导,建立健全信息表达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 通过国家机关、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机关等途径,就经济社会重大问题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广泛协商,聚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力量。
第二十六条党的地方委员会通过全会作出的决定,常务委员会组织实施的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委员分担组织实施。
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建立比较有效的审计、判断和反馈机制,确保决定的执行。 决定过程中需要重大调整的,要根据谁决定,谁调整,大致召开全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职工报告时,必须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的指导和职工监督,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有计划地邀请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的数量和频率。 定期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主题调查,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展开提案提案,充分听取意见提案。
第二十八条上级党委应当定期评价下一级党委常务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 审查的具体业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导,由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部门参与。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命令检查,鼓励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离开工作岗位,命令辞职,做出免职、降级等解决。 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相当于党的区域委员会和区域委员会的组织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和完全的就业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年12月25日起施行。 1996年4月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事业条例(试行)》被废止了。
标题:“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从业条例》”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202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