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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一家矿业公司的八名员工利用接近工作目标的便利,从矿场偷走黄金并出售。最近,敖汉旗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八名内鬼有期徒刑。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称,2013年9月18日、19日、21日,被告人杨、马牧宇、马牧禄、刘默忠、尚牧军、杜、王、杜牧军(在逃)三次在敖汉旗一家矿业公司的盲井工作时,发现并将其从矿井中偷走并出售。

为此,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八名被告的所有行为都构成盗窃,是共同犯罪。 被告人杨、马默宇、马默禄、刘默忠、尚、杜、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然而,被告人杨辩称,他的行为构成了侵占罪。 敖汉旗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马牧宇、马牧禄、刘、尚牧军、杜、王、杜牧军在敖汉旗一家矿业公司的盲井井下作业时发现了该明金,并将其从矿井中偷走出售,每人获得700元。 2013年9月19日凌晨,八名被告以同样的方式偷走了矿中的净金并将其出售。杨得到8500元,其他人各得到5500元。 2013年9月21日凌晨,八名被告以同样的方式偷走了矿中的净金并将其出售。杨得到2700元,其他人得到1800元。 八名被告共盗窃三次,赃款由被告马某、马某路、刘带出井外,由被告杨、马某路、马某路、杜某君出售,总价值6.79万元。 事发后,被告人、马穆玉、马穆禄、刘、尚慕军、杜、王将其全部非法收入共计人民币5.99万元返还给敖汉旗一家矿业公司。 敖汉旗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马穆玉、马穆禄、刘、尚慕军、杜、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均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马牧宇、马牧禄、刘、尚慕军、杜牧林、王在本案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根据其在本案中的角色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马某路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尚慕军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杜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王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标题:“内鬼”盗窃金铭罪逃不出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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