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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界融

著作凝聚了作者的大量智慧和劳动,著作权的保护体现了作者对劳动的同意和尊重,是促进社会文化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 现在的时代,媒体发展很快。 这一方面为迅速容易地获得和传达作品提供了渠道,另一方面也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完善著作权保护规则,更好地保护著作权? 当务之急是抓紧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作品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行业内具有独创性、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必须有独创性,可以看出作者自己创作完成,有一定的创作高度。 创作的高度是指作品应该具有最低限度的文学艺术美感和学术思想的含量。 比如,发表了140字以内的微博,其复印件是为发表者独立完成的,但如果没有创作的高度,严格来说就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要评价自媒体发表的复印件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不能以独创性为要件,以创作高度为基准,单纯以字数为尺度。 作者在媒体平台上发表的新闻文案,如果是思想表现和感情表现的独创智力成果,则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否则,这个新闻文案只是发表者的发言,不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明确规定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 在自媒体环境下,作为参加者的社会公众、网站经营者、平台运营者等既有可能是侵权行为主体,也有可能是侵权主体。 对社会公众来说,稍微整理一下别人的著作,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话,就会侵犯别人的署名权。 对互联网经营者、平台经营者来说,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情况:一是写明原作者但未经授权的转载行为。 二是原作者未明确记载、未经授权的转载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和新闻网络传播权等。 如果在转载中进行篡改,则会侵害原作者的撰改权和保护作品的整备权等。 三是非法整合、汇编和摘录别人的作品。 在自媒体环境下,作品汇编完成日即公开发表时,伴随着大量的分发。 判定这种行为侵权的性质,平衡汇编者的发表权、新闻传播权和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著作权法必须关注的问题。

规范转载行为。 在自媒体环境下,通过剪切、粘贴、转载等简单的劳动,可以很快“创作”作品。 这种作品的粘贴、转载行为除了合理采用外,还容易构成著作权侵害。 在合理的录用规则下,另一方面,转载的目的是欣赏、学习、研究等非营利的个人目的,不是商业上的录用。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转载,无论传达范围是否广,通常都不进行侵权认定。 但是,著作权人宣布不允许转载的情况下,或者著作权人提出删除、屏蔽、解除链接等要求后也不直接进行的情况下,属于侵权。 另一方面,采用作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该作品本身的用途和性质,且不得与该作品的正常采用发生冲突。 例如,如果原作者允许网站有偿采用作品,别人必须付出代价采用。 购买者即使以非商业目的转载或免费提供给别人,也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正确适用“避难港大致”。 在自媒体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入驻、存储、链接、检索等服务,发挥便于阅览、迅速下载或入驻、大量采用的重要意义,为推动自媒体产业的迅速发展和创作 因此,我国制定了新闻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大致规定了“避难港”。 现实中,应该正确采用这一大体,严格遵循新闻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设定的五个条件。 如果对媒体平台运营者提供的新闻进行分类、排名等筛选行为,超出新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范畴,成为实际的文案提供者,则“避难港大体上”无法适用。 为了兼顾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社会公众的好处,必须强调对来自媒体平台的审查义务,即阅读量、下载量达到一定程度的植入作品履行人工审查义务

(作者是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标题:“完整自媒体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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