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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也是我们党优良的以前的传承和政治特征。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称《条例》)比较了现在党内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措施。 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高层设计,是规范现在和今后某一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 在认真学习和正确把握其核心重要性的基础上,要牢牢把握贯彻执行,作为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行为的硬约束。 论党内监督的整体要求

《条例》确定地提出了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 这是党内监督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迅速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演说精神,推进“五位一体”整体布局与协调,“四个全面”战术 党在长时间的执政下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全、自我改革创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指导的核心。 《条例》还确立了党内监督的基本大体。 即党内监督要贯彻民主集中制,按规则进行,加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善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的相互监督作用。 屡惩前毘后,治病救人,快抓小东西,防小东西,防小东西。 《条例》特别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止区域也没有例外。 信任不是替代监督。 《条例》提出的这些重要大体和规定,反映了我们党对党内监督问题认识的深化。

《条例》确定了党内监督的任务,即确保党章党纪在全党比较有效地执行,维持党的团结统一,党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全党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干部忠诚 这些任务主要是根据现在党内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的,具有很强的对比性。

关于党内监督的首要文书,《条例》有八个方面(即遵守党章党规,维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反复党中央集中制,全面严格管理党的责任,实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复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自律 其中多次民主集中制、密切联系群众等复印件继承了《条例(试行)》的规定,其他复印件体现了党十八大以来的新探索。 例如,着眼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不足、缺乏全面严格治党能力等问题,《条例》以“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全面严格执行党的责任”等情况为党内监督的复印件,对各级党组织进行主体责任 现在也着眼于纷繁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条例》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事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为党内监督的文案,促使各级党组织防止“四风”反回潮,抑制腐败蔓延势头。 《条例》特别强调党内监督的要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第一领导干部。

《条例》自党十八大以来,要管理党治党,吸收党内监督新理念的新经验,“党内监督要全面纪律,运用监督的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通信咨询,使“红颜、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反纪律解决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者为少数。 因涉嫌严重违反纪律而立案审查的极少”。 这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也是目前和今后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依据。

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也是许多杂乱无章的系统工程,只有全党举手抓住,承担各自的责任,构建密切协调的党内监督体系,才能形成监督合作。 因此,《条例》提出“建立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的专业监督、党的实务部门的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的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创新措施。 论党内监督的监督主体与责任

《条例》分别对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四种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及相应的监督制度作了规定。

关于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条例》提出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指导党内监督的工作。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全党部署的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寻找问题,纠正偏差。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发现其他成员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有威胁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必须坚决抵抗,立即向党中央报告。 中央政治局委员要直接加强对分管部门、地方、行业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向党中央忠实报告个人重要事项。 《条例》以党中央组织的监督票为章,是重大创新和突出的亮点,显示了党中央的榜样,以上率。

关于党委(党组)的监督,《条例》提出“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有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负责人,党委常务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并具体规定了四项监督职责:一是指导本地区本部门的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检查;二是加强对同学会纪委和管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指导,其监督执行责任工作状况 三是监督党委常务委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职工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四、对上级党委、纪委的职工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这是党内法规首次确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对各级党委(党组)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负责精神、全面履行党内监督的各项职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续2版) (续1版)《条例》还首次确定了党的事业单位监督责任,以“党的事业单位职能监督”作为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是《条例》的另一个突出亮点,是对党内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的重要创新。

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履行监督执行纪律的问责职责,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规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定了三项具体任务:一是履行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务委员会委员、与党的职工部门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的职责,加强权力状况的监督。 二、实行纪律检查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执行纪委工作以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行纪委情况报告上级纪委,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为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 三是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指导,纪委可以发现同级党委第一领导干部的问题,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 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一次实务,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任命。 在这三项任务中,许多措施是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指导的新措施。 这些新措施在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指导的同时,将压力传导给下级纪委,促使下级纪委更好地履行监督责任。

关于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必须发挥战斗要塞的作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一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确保党员履行义务,不侵犯党员的权利。 二是理解党员、群众党的从业人员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维持和执行党的纪律,当党员、干部发现违反纪律的问题时,立即教育或解决,问题 规定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责任,提出要求也是《条例》的重大创新。 关于党员的监督责任,《条例》也从监督的副本、方法、途径等方面制定了四项规定,为党员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了基本依据。 论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结合

党内监督是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最基本、第一位的,但如果把不同的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大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就不能形成监督合力。 因此,《条例》专门把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制定了新的确定规定。 其重点有四个:一是各级党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和公务员,人民政协根据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二是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主体在执法中的协调合作。 三是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 四是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此外,《条例》还对整改和保障方面提出了确定要求。 例如,“党组织必须忠实地记录党内监督发现的问题和线索,集中管理,及时理解验证,进行相应的解决。 不属于本级处理范围的,必须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解决”,“党组织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整改条件,使项目有着落。 纠正结果可以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向社会公开”等。 这些都是《条例》制定的新规定和新要求。 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

要牢牢抓住《条例》的贯彻执行,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很重要。

第一,各级党委必须承担主体责任。 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负责人,党委常务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扛起责任,知道责任、责任、责任,大胆管理,勇敢监督。 党内监督要多次前毘后,治病救人,立足于小事,立足于早事,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协商,鼓励对话,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 要拆除近年调查的典型腐败事件,都有从量的变化到质的变化、从小节到大错特错的过程。 如果在刚发现问题时组织马上伸出手来,干部就不会走错路。 党组织要充分理解党员干部的日常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仔细观察干部群众的反映,早日抓住,防止微杜,缩小。 经常将党内监督体现在所有方面,促使党员、干部以本来的姿态做人,以角色工作。 全党同志要在同志之间的相互注意和督促中修正错误,使共同进步具有习性。

第二,纪委和党的从业部门担任各部门职务。 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门机构,履行监督执行责任职责。 要把维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放在第一位,在管辖范围内加强遵守党规章党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实行纪律检查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常驻纪检组员工的领导,促使被监督机关党组织和常驻纪检组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党的事业单位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不同的行业载体和线索,要搞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事业,加强本机关对本机关的内部监督,加强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发生问题要及时理解处理,不要等党委、纪委解决。 只要上下、上下、一个一个地抓住,就能编织党内监督的网。

第三,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 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方法。 政治家的民主监督不仅是权利,也是不可避免的义务,是应尽的责任。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促使他们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的义务。 在党的会议上,党员必须勇敢地对违反党章党规的行为提出意见,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有责任向党反映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违反纪律的事实。 各级党组织要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对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要按照纪律认真解决。

第四,领导干部必须率先接受监督和支持监督。 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这是一种胸部,也是自信。 要支持人民政协按照章程进行民主监督,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鼓励党外人士说实话,直言不讳。 应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开通信访举报渠道,认真解决违反规则的典型问题,及时响应人民群众的关心。 要加强舆论监督,曝光解析典型例子,发挥警告作用,为全面严格治党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

标题:“潘盛洲:准确把握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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