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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在平庄镇的刘女士来元宝山区工商分局投诉,说她对美容店给自己带来的美容效果很不满意,在协商过程中,店主非常强硬,要求执法人员帮助维护自己的权益。经过工作人员的调解,刘女士最终得到了3800元的赔偿。
原来,两个月前刘小姐在购物时,遇到了这家美容店开业的宣传。爱美的刘小姐想去掉脸上的斑点。在美容院美容师的推荐下,刘女士选择了28天周期的祛斑美容服务。但经过一个周期后,刘女士并没有感觉到明显的效果。后来,美容师让刘女士再做一个周期。然而,在随后的化妆过程中,刘女士发现脸上的斑点并未消除,脸上出现了小痘痘和红血丝。刘女士立即要求停止美容服务,并要求美容院给予解释。美容院说治疗效果因人而异,医院不负责任。刘女士随后提出赔偿,美容院拒绝了她的要求。经过多次谈判,美容院仍然拒绝支付赔偿。无奈之下,刘女士来到元宝山区工商分局寻求帮助。
了解基本情况后,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美容院负责人核实情况。得知刘女士所述情况属实后,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如下调解:美容院将全部美容款退还给刘女士,共计3800元;刘女士终止了对美容院的所有其他民事诉讼;两党将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都表示接受,不再追究此事。与此同时,工商科执法人员提醒爱美人士,美容广告不要轻信,最好选择资质全面、程序合法、信誉良好的美容机构。
标题:赤峰的一名妇女相信美容广告保险和毁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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