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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袁粽子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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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山寨”腾讯的完败

说到“腾讯”,大家都很清楚。 但是,山东出现了以“腾讯”为公司编号的企业,都被称为山东腾讯文化媒体有限企业,因此,腾讯科技(深圳)有限企业将这家企业提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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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腾讯”为知名商标,“山东腾讯”构成商标侵权,赔偿30万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企业允许2003年2月28日注册“腾讯”商标,商标注册号码1962827号,核录用服务第38类,范围为新闻发布、电话通信、手机通信、计算机 2004年4月28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企业取得了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专用权期限延长到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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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腾讯文化媒体有限企业被告在运营网站的首页显示“腾讯媒体”“腾讯集团”,通过点击该网站“dm广告”发现,被告进行的广告设计中显示“腾讯媒体”“腾讯百事通” 原告认为被告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腾讯”公司的尺寸采用也同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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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腾讯文化媒体有限公司声称被告在申请第35种腾讯媒体商标注册后被商标局驳回,被告采用“腾讯媒体”并无恶意。 被告公司是合法注册的,被告的经营范围集中在第35类“广告设计”等,与原告涉案商标承认的第38类“通信服务”不属于同一类别,被告在企业网站、制作的广告设计上“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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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整理后,案件争论的焦点是

一是涉案第1962827号“腾讯”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了知名商标。

二是被告是否使用“腾讯媒体”、“腾讯百事通”等标志构成商标侵权,以及是否使用“腾讯”公司的尺寸构成不正当竞争,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必须遵循自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大体,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在本案中,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企业不仅拥有“腾讯”注册商标的专业性,还拥有“腾讯”公司的尺寸权。

山东腾讯文化媒体有限企业被告成立于年9月6日,成立时间明显晚于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企业,原告涉案“腾讯”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因此,山东腾讯文化媒体有限企业采用“腾讯”公司的尺寸,足以使被告企业及其提供的广告设计服务与原告企业混淆和误解。

因此,被告必须按“腾讯”公司的尺寸构成不正当竞争,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山东腾讯文化媒体有限企业立即停止了侵犯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企业涉案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山东腾讯文化媒体有限企业被告立即停止“腾讯”公司尺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山东腾讯文化媒体有限企业被告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企业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标题:热门:“山寨”腾讯的完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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