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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维秘”商标无效发布请求行政纠纷案件,并在网上发布。 一审认定争议商标“维秘”和引用商标“维多利亚秘密”构成了同一或类似商品中采用的近似商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热门:“维秘”商标被无效  法院一审认定与“维多利亚的秘密”构成近似商标

事件概要

争夺商标

本案原告朱某于去年2月21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第9132008号“维秘”商标(简称诉讼商标)的注册申请,于去年2月28日批准注册,决定采用于第3类“精油”。 薰衣草香油芳香精油; 花精(香料)化妆品用香料; 化妆品; 在洗发水液”等商品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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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号的商标

年6月2日,维多利亚秘密商店企业品牌管理企业(简称维多利亚秘密企业)以竞争商标和先前注册的第4481219号“维多利亚秘密”商标(简称引用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中采用的近似商标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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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理,原商标审查委员会认为诉讼商标和引用商标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28条中有规定,使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诉讼商标的注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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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对这一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商标和引用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复印件的整体调用和复印件的含义等方面有明显区别,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总结以上内容,裁定认定事实不明确,适用法错误,要求法院撤销判决,命令被告重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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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本案中,索赔商标和引用商标都是纯粹的复制商标,索赔商标由汉字“维秘”构成,引用商标由汉字“维多利亚的秘密”构成。 根据维多利亚秘密企业提供的相关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书、相关裁决书等证据,“维多利亚秘密”是维多利亚秘密企业享有权利的内衣企业品牌,可以简称为“维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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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商标之前,这个企业品牌及其上述简称已经在中国的关联中家喻户晓,“维多利亚的秘密”和“维秘”也通过采用形成了对应关系。 本案起诉商标“维秘”在复制构成上与引用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相似,在意义上也有对应关系,构成了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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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这些因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果允许上述商标注册到同一或类似的商品中,在给予相关公众通常的观察力的情况下,认为标注了竞争商标和引用商标的商品来自同一主体,或者商品提供者之间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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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索赔竞争商标和引证商标已经构成了同一或类似商品中采用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 另外,也没有记录表明诉讼商标的采用足以与引用商标相区别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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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没有决定是否上诉。

原标题:““维秘”商标在无效法院一审被认定为构成“维多利亚的秘密”和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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