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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会议通知于2016年8月18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递送或传真发送。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于2016年8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
三.董事出席会议
公司有9名董事,9名董事亲自出席会议,0名董事代表他们出席会议。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表决情况
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物业费债权为目标资产的公司创新资产运营模式的议案》,该议案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双方同意,本公司将与中航汇力(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共同制定一项针对中航绥英阳光城物业费用的专项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本次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总额预计为4.7亿元(以当时实际发行为准)。为实施上述专项计划,公司将接受阳光城市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相关物业合同项下总额不超过6.5亿元人民币的款项。
2.同意公司根据专项计划交易文件的约定购买投资者转卖的资产支持证券;
3.同意公司认购上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次级证券;
4.同意公司将作为该特殊资产支持计划的差额支付承诺人;
5.双方同意,公司将作为该特别资产支持计划准备金支付的承诺人。
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的招股说明书。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特此宣布
阳光城市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24日
标题:第八届董事局第七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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