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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经珠海法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94次会议及2016年5月6日召开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华房地产”)与珠海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 法华城建国际滨海花园项目项目公司已签署《法华城建国际滨海花园项目托管协议》及其附属的《营销代理合同》和《项目管理合同》,根据上述协议,海润公司委托并授权法华房地产公司进行法华城建及滨海项目的建设、开发和销售,并向法华房地产公司支付托管费和商标使用费。 托管费总额为法华城建海岸项目住宅部分销售额的5.5%,具体构成如下:商标使用费1%,项目管理费3%,销售管理费1.5%。参见本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公告(公告号:2016-034)了解上述托管事宜的详情。
现经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对上述协议框架及相应的签约单位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1.法华城建国际滨海花园项目托管协议签约单位由珠海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珠海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变更为珠海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珠海法华实业有限公司(乙方)。
2.澄清法华城建国际滨海花园项目新托管协议中的原商标许可合同。
3.合并原营销代理合同和项目管理合同,形成新的项目工程和营销管理合同。协议主体由珠海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珠海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变更为珠海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珠海法华实业有限公司(乙方)、珠海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丙方)
本次调整后,原《项目托管协议》、《营销代理合同》、《项目工程委托管理合同》和《商标许可合同》不再履行,将按照调整后的《法华城建国际滨海花园项目托管协议》和《项目工程与营销委托管理合同》执行。本次调整仅对协议结构和签约单位进行相应调整,不涉及托管范围、托管期限、托管费用等托管事项的实质性变更;除上述调整外,新协议与原协议一致。
调整后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法华城建国际滨海花园项目托管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珠海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法华实业有限公司
2.托管范围:主要包括法华城建与海岸项目的开发建设及项目涉及的商品房销售。
3.托管形式:
(1)在本协议约定的托管期内,甲方的法华城市建设与沿海项目的建设、开发和销售将委托和授权给乙方,但乙方应根据托管范围涉及的重大问题,在实施前获得甲方的审批。
(2)乙方利用其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为法华城建海岸项目提供项目定位、整体项目管理、项目管理、销售管理、财务咨询、项目开发和建设,并根据本协议或其指定的子公司承担与法华城建海岸项目相关的项目管理和销售管理的内部管理费用。法华城市建设与沿海项目的开发、建设、推广和销售所需的资金、费用、税费由甲方承担和支付..
4.托管费:
双方同意,参照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的市场价格水平,甲方同意按法华城建与海岸工程住宅部分销售额的5.5%向乙方或其指定的子公司支付代管费。托管费用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1)在法华城市建设和沿海工程存在期间,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港澳地区使用乙方注册的“法华”商标及其相关标志、标志和其他知识产权。乙方允许甲方使用的商标范围包括项目的开发、建设、销售、对外推广和宣传的全过程以及交付后该物业的实际使用。为此,甲方应按法华城建与海岸工程住宅部分实际销售额的1%向乙方支付商标使用费。
(2)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华城建与海岸工程乙方工程及相关专业管理的项目管理费,包括市场定位、设计、成本、招投标、施工申请、项目现场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甲方应支付乙方法华城建海岸项目营销管理的销售管理费,包括营销策划、宣传、聘请广告代理、销售、协助签订合同、协助集资、协助发证等。上述项目管理和销售管理的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协议另行签订《项目工程及营销委托管理合同》执行。
二.项目工程与营销委托管理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珠海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法华实业有限公司
丙方:珠海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合作范围
本合同的合作范围主要包括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和营销管理。
其中,项目管理包括市场定位、设计、造价、招投标、施工申请、现场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归档等相关事项。
营销管理包括项目市场研究、规划、宣传、雇用广告代理、销售、协助签订合同、集资和申请许可证。拟出售的物业均为法华城建与海岸工程的可销售住宅单元(包括停车位)。如涉及写字楼、商铺等其他物业的销售,甲、乙、丙三方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合作期
项目管理合作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结算止。
项目营销管理的合作期从本合同签订之日开始,到本项目物业出售结算并支付营销管理费时结束。
4.合作成本
(1)项目管理费
甲方为丙方提供的项目及相关专业管理服务支付项目管理费,标准为法华城建滨海项目住宅部分实际销售或预售款的3%。
(2)营销管理费
甲方按法华城建滨海项目住宅部分实际销售(预售)款的1.5%向丙方支付营销管理费。
三.供参考的文件
1.法华城建国际滨海花园项目托管协议;
2.项目工程和营销委托管理合同。
特此宣布。
珠海法华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8日
标题:关于华发城建国际海岸花园项目托管事宜的进展公告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46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