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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8月17日,阳光城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阳光城市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现就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问题回复如下:

关于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批复的公告

1.批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总面值不超过26亿元的公司债券。

2.本公司债券分期发行,首次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他债券的发行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报送中国证监会。

四、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从批准之日起至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公司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述批准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办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

特此宣布

阳光城市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8日

标题:关于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批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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