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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6698.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2%;
2.本次解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8月15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无锡领航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领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发[2015]727号)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1700万元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于2015年5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为510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6800万股。
2015年8月7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股本的议案》。在公司现有股本总额6800万股的基础上,每10股股东分配现金股利2.00元(含税),每10股股东从资本公积中转股。分红前公司总股本为6800万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13600万股。2015年9月10日,公司将上述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落实到股本中。
2016年3月8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股计划。在公司现有股本总额136,000,000股的基础上,每10股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5.50元(含税),每10股向全体股东转移20股资本公积金。分红前公司总股本为136,000,00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408,000,000股。2016年3月29日,公司实施了上述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股本。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为408,000,000股,其中306,000,000股为限制性股本,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5.00%。
二、申请解除限售股的股东履行承诺
1.公司发行前,股东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股东上海齐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鹏轩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伊美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如下承诺:“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已发行股份,也不回购这些股份。”
(2)公司股东上海兴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做出如下承诺:“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在上市前已发行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会回购这些股份。”
(3)本公司海外法人股东紫英国际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自本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上市前发行的股份,也不会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中的承诺一致。
3.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申请解除售股限制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4.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申请解除售股限制的股东对公司资金没有任何非经营性占用,公司对其没有任何非法担保。
3.本次将取消限售股的上市和流通安排
1.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8月15日。
2.本次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6,983,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2%。解禁日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66,983,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2%。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的股东总数为5人,均为公司股东,其中紫英国际为海外公司股东。
4.取消限售股和股票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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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中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上海齐家(有限合伙)对其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作出如下承诺:“如锁定期届满后合伙企业拟减持股份,合伙企业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股份,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伙企业每年减持的公司股份累计可达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减持时的每股净资产;合伙企业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或其他法律手段减少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至合伙企业减少期间,如果公司有股息、股票发行、资本公积、配股和其他除权,减少的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注2: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天津鹏轩(有限合伙)作出如下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本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如本合伙拟减持股份,本合伙将通过法律手段减持股份,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累计数量可达到合伙企业所持股份总数的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合伙企业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或其他法律手段减少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至合伙企业减少期间,如果公司有股息、股票发行、资本公积、配股和其他除权,减少的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会将负责监督持股5%以上的股东履行减持承诺。
四.主办机构的验证意见
经核实,保荐机构认为:“试点智能限售股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限售股发行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定和股东承诺;截至本审验意见出具之日,本公司限售股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该保荐机构同意试点情报将在创业板发行限制性股票。"
V.供参考的文件
1.限售股上市流通申请;
2.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制性股票表;
4.保荐机构的验证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宣布。
无锡仙道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2日
标题:关于首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44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