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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提案:无
一、会议召集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时间:2016年8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地点:无锡市惠山区严新路18号,新鸿泰综合楼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东及其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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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主持等。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赵敏海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在线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这次会议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1.公司有9名在职董事和5名与会者。董事长赵先生、先生、独立董事先生、独立董事于女士因公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有3名在职监事和3名列席人员;
3.董事会秘书杜建平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高管出席会议。
二.对动议的审议
(1)非累积投票动议
1.议案名称:关于修改章程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查结果:通过
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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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查结果:通过
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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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临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查结果:通过
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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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查结果:通过
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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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审查结果:通过
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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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投票情况低于5%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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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议案表决的说明
特别决议1和2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律师目睹了这种情况
1.经本次股东大会证明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上海)
律师:方、曹
2.律师的鉴定结论:
我们的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参考文献目录
1.无锡新鸿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郭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无锡新鸿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无锡鑫宏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1日
标题: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43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