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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保险机构应具备直接投资沪港通的能力,不具备投资股票能力的保险机构应委托合格的投资经理进行操作;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推出的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显然可以投资香港沪港通试点股票;
◇明确保险机构在计算权益资产时应包括投资港股关联股票的账面余额,并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推出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沪港股关联股票时在开户、投资交易、清算和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要求。
标题:《关于保险资金参与沪港通试点的监管口径》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41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