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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祖
随着机动车伤害数量的不断增加,司法鉴定在人身伤害案件中的发生率也越来越高。但是,一些司法鉴定活动存在“黄牛”人身伤害等问题,影响了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诉讼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为此,在江苏省保监局的指导下,江苏省保险协会和南京大学保险法律研究所近日召开了《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草案》)研讨会,讨论《人身损害案件司法鉴定》。
人们伤害“黄牛”
近年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数据显示,仅2015年,江苏省就发生了约100万起道路安全事故,其中涉及人身伤害的事故占交通安全事故的26%。人身伤害事故的增多对相关司法鉴定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也给相关案件和保险索赔的处理带来了麻烦。
今年8月20日晚,许在丹阳市骑电动车过十字路口时被车撞。经交警调查,该机动车负有全部责任。徐住院10多天,花费超过1万元。
离开医院后,徐不知道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当他发现丹阳有一个法医学院时,他决定去咨询一下。酪徐在门口遇到一个保安,对方告诉他,没有任何介绍很难作出鉴定,然后带他到附近的法律服务办公室,最后找到了黄。
黄很快与徐及其妹妹、姐夫签订了代理协议,黄负责为徐获得3万元的赔偿,其余的就不用问了。
黄随后去保险公司谈了谈,但没有结果。到了九月中旬,黄把徐带到了苏。据保险公司丹阳公司的工作人员透露,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1万余元。当时,黄答应打赢这场官司,给徐至少6万元。
“买卖交通事故赔偿权”的“黄牛”欺骗交通事故受害者,与社会形成了一条细致的利益链条,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目前暴露出的问题是,司法鉴定的委托人大多是当事人单方委托的,在鉴定前几乎没有通知对方和保险公司,而且一般没有鉴定过程中在场人员的记录。
仅南京一地,车险伤害人数约占车险总报案量的19%,但赔偿却占了近80%,形成了鲜明的“2: 8”现象。这种情况使得南京车险整体赔付率居高不下,这是南京财产保险公司大规模亏损的主要原因。
虚假残疾
受伤的闫被诊断为左脚踝骨折。但病历记录显示,伤者左踝关节活动良好,金陵司法鉴定院仍认定其为10级残疾。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后,被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
据初步估计,仅南京市因虚假评估引发的直接经济纠纷就超过1.4亿元,这也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应当客观、公正,但目前司法鉴定是由个人以商业方式运作的,已经演变为以虚假鉴定为手段,以非法手段换取商业利益的载体,严重背离了国家将鉴定机构社会化的初衷。
这种情况越来越严重,也造成了社会上大量“黄牛”通过了“人身伤害保险买卖权”,专门诈骗交通事故受害者。特别是个别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不客观公正、不科学严谨,鉴定过程不公开、不透明,甚至欺骗受害者。将“鉴定过程”解释为“体检”,鼓励和引导“黄牛”篡改病历,并引用篡改的病历。
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的鉴定行为损害了伤者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虚假的司法鉴定为“黄牛”的饲养提供了便利条件。许多交通事故受害者从“黄牛”那里获得赔偿,这只是保险公司赔偿的一小部分,给医疗和未来生活造成困难,严重影响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大量虚假司法鉴定结果形成了一条灰色的“产业链”,涉及交通事故处理、医疗救治、司法鉴定以及“诉讼票贩子”细致而紧密的分工。司法鉴定的混乱也增加了被保险人的赔偿压力,赔偿部分通过商业保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导致保险业经营亏损,损害了更多被保险人的利益。
修订建议
为此,江苏专家学者在司法鉴定程序、监督机构、资格认定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条款的建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指出,单向委托鉴定应事先了解鉴定机构的目的和背景,严格控制司法部门是否有渎职行为。南京市宣武区法院院长何军提出,要加强单向委托评估程序的法制化建设,完善评估机构的细则。
日前,讨论意见被提交江苏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以推动草案的修改更加符合江苏实际,更好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标题:江苏专家学者研讨“人伤案件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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