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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李海南
土壤污染是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工业化正在如期进行。即使在发达国家,经过“先污染后治理”的苦心经营,土壤污染的防治也逐渐形成了一个日益完善的制度环境。
对于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记者在这里梳理了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其中有很多立法意图、治理路径、修补原则等。
美国:危机后的超级基金
美国早在1980年就颁布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也称为《超级基金法》)。这项法律是由“拉夫运河垃圾填埋场污染”事件直接推动的。该法实施后,67%列入国家优先清单的受污染土地得到了处理和恢复,130万英亩土地恢复了生产功能。大部分被污染的土地经过修复后已经达到了商业交易的目的。
此后,为了减轻该法严格责任制度的影响,美国国会通过以下法案对其进行了四次修订和完善:1986年《超级基金修正和再授权法》、1996年《财产保护、贷款人责任和抵押保险保护法》、2000年《超级基金回收平衡法》和2002年《小规模企业责任减少和全面土地振兴法》。
值得说明的是,国际评价和美国对超级基金法的弊端都有自己的说辞,但不可否认的是,该法在快速有效地解决美国污染土地的修复和恢复问题上发挥了非常明显的作用。
日本:关于农村城市分化的立法
二战后,日本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但由于资源和能源的高投入、高消耗和高排放的污染物,以及以重工业为主的粗放型增长方式,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尤其是土壤重金属污染,还引发了严重的水俣病等公共事件。
1970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此后又进行了多次修订。随着日本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为特征的城市土壤污染日益明显。为了进一步满足社会对城市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日本于2002年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弥补了空在城市土地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空白,成为日本防治土壤污染的主要法律依据。
德国:注重预防,注重土壤功能恢复
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德国留下了许多被污染的场地。德国非常重视土壤保护法律框架的建设,联邦和州政府都有关于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处理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为了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壤保护和污染问题,德国自1999年以来颁布了《土壤保护法》、《土壤保护条例》和《工业废弃地处理条例》等法律。
这些法律规定了土地使用者预防风险的措施和强制性义务、适用于土地的各种材料的性质和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土壤监测、土壤保护的具体要求、风险评估等。每个州政府都根据联邦法律制定了自己的法律。
在土壤修复方面,德国的想法是保护土壤的特殊功能,而不是土壤本身,并区别对待不同功能的土地。根据这一想法,德国有30万块土地需要治理,但其中只有约10%真正需要技术改造。
丹麦:土壤修复严格遵循“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
丹麦是北欧国家,是积极倡导绿色环保的先锋。人们普遍有很强的环保意识,土壤保护也是丹麦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1971年,丹麦政府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环境部。此后,丹麦一直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现在,中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并努力采用先进的技术对污染的土壤进行处理和修复。
20世纪80年代,丹麦开始制定有关污染控制和管理的法律。2000年,丹麦颁布了《土壤污染法》,该法于2007年修订,至今仍在实施。
在土壤修复的资金来源方面,丹麦严格执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污染者必须承担污染控制的所有费用。一方面,它可以为污染控制带来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它也可以对污染者产生威慑作用。对于一些历史遗留的污染土地,土地所有者可以向政府申请补贴,政府承担大部分费用。
标题: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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