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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关平)21日,安硕宣布,12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发[2016]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安硕信息予以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高明被警告并罚款30万元;曹锋被警告并罚款20万元。

安硕信息“选择性信披” 公司、董事长和董秘领罚

高明是安硕信息的董事长,曹锋是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安硕信息2015年4月披露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信息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不准确、不完整。所涉及的信息是公司对未来的描述和假设,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在未来几乎不可实现,具有误导性。高明和曹锋是直接责任监事。

安硕信息“选择性信披” 公司、董事长和董秘领罚

根据该决定,2014年6月22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根据安硕信息披露的上述信息,某证券公司的证券分析师和证券分析师未获得该证券公司内控部门的批准和审查。使用“极其可扩展的业务...,非常乐观...,最高质量的银行it目标...无与伦比...,绝对领先”,“公司的市场规模是数百亿,收入将达到12亿,而30亿的市场价值远远不能反映公司的实际价值,而空房间的市场价值预计将超过200。200亿绝不是终点”,并向128家基金、证券公司和私募机构的1279人发送了11000多封电子邮件,传播有关安硕互联网金融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发展的信息。

安硕信息“选择性信披” 公司、董事长和董秘领罚

在安硕披露上述信息后,以及该券商的证券分析师和证券分析师传播上述互联网金融信息后,一些基金公司在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购买了大量“安硕信息”。共有221只公共基金持有安硕信息1808.21万股,占安硕信息流通股的74.84%。安硕信息的股价从2014年4月30日的28.30元上涨至2015年5月13日的450元,涨幅为15.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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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认为,安硕的信息行为构成误导性陈述。安硕对外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完整和粗心的披露行为,严重误导市场投资者,构成误导性陈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披露的有关安硕的信息是基于实际情况,内容完整准确,没有误导性陈述,这一借口与客观事实不符。安硕开展信用报告、小额贷款云、数据和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是公司经营方针和业务范围的重大变化,是《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符合信息披露的实质性标准。当事人没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不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标题:安硕信息“选择性信披” 公司、董事长和董秘领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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