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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
2019年3月,赤峰市洪山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该市一家药店看到一则活动广告,广告上写着“预存600元,赠送600元药品,然后送一袋10公斤大米”。消费者认为预存的600元可以买到药品,他们可以再次得到捐赠的600元药品。他们觉得这个活动很有意思,所以他们付了钱,并预存了600元钱。但是,当消费者收到捐赠的药品和大米时,药店销售人员告诉消费者,预存600元相当于申请会员资格,可以享受这项活动,不再用于购买药品。消费者认为药店广告的内容欺骗了消费者,于是他们果断投诉,要求退还预存的600元钱或允许他们用预存的钱购买药品。
[处理过程和结果]
根据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药品广告的内容含糊不清,误导消费者。为此,对药店经营者进行了访谈,指出了药店广告内容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药店经营者意识到了这个错误,同意将消费者省下的600元钱退还给消费者,而没有根据广告内容索要捐赠物品。
[案例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药店的广告语言中使用了“店前”和“赠品”两个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使用和有效期等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主编:赛因·毕力格]
标题:药房广告挑起争端,做出决定性的投诉,并捍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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