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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宁
“童话大王”郑的作品伴随着中国80后的成长。在他的作品中有无数经典的童话形象:皮皮鲁、鲁西西、舒克、贝塔……郑叔叔这两天很生气。8月4日,他在微博上表示,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2016年6月出版的《舒克和贝塔》并未注明其原作者身份,侵犯了其署名权,并要求有关方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舒克和贝塔》是一部改编自郑小说的动画片,但郑的名字却没有印在身上,这被郑称为“最严重的侵权行为”。根据出版社的声明,出版社出版的《舒克和贝塔》系列图书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依法授权的,是正规出版物,即不侵犯原作者的姓名。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还声明,它享有动画电影《舒克和贝塔》的版权,并有权改编和出版该电影。
问题的关键在于郑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合同是如何签订的。如果后者所说的“该厂享有漫画完整的知识产权”是真的,恐怕就不会有侵权问题,因为郑在合同中转让了自己的署名权,并均指责郑愚蠢,未能维护作者的基本权益。授权出版社不侵权。但是,如果郑当年的合同中没有转让署名权,那么不仅电影厂涉嫌侵权,在授权出版社时忽视了原作者的署名权,出版社也涉嫌侵权。笔者认为,郑如果要证明的“最严重侵权”是真实的,他必须出示当年的合同;如果电影工厂想证明这本书没有被侵权,它也应该披露当年的合同来证明自己,从而结束这一事件。
不幸的是,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改编自其他作品的书籍是否应该有原作者的名字,这可能给出版社一个不签原作者的理由,因为法律中没有硬性规定。作者认为改编后的图书应由原作者签名,并明确写入《著作权法》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或相关司法解释。
这是因为,无论一部作品被改编多少次,签下原作者不仅是对原作者的尊重,也是对原作品的鼓励,同时也能让读者对作品有一个完整的了解。我们应该意识到原作者、改编、电影工厂、出版社等等。都是适应的一部分,否则就是不完整的。
如今,中国儿童阅读的好漫画书、故事书和图画书大部分都是翻译的外国作品,而中国本土儿童作家的作品却很有限。改编书籍来署名原创作者是鼓励当地作家创作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出版社也应该尊重原作者,如署名“郑原作”或“改编自郑作品”,这应该是有利有弊的。如果出版社不知道如何尊重原作者,谁愿意与这样的出版社合作?
标题:给原著作者署名应该写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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