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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特钢事件正在进一步发酵。
昨日,东北特钢在对相关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回复公告中表示,不同意债权人“对东北特钢提起破产诉讼的提议”。同时,公告指出,东北特钢正在争取包括政府股东在内的各方支持措施,“希望债券持有人保持理性克制”。
然而,在同一公告中,东北特钢回应了债券持有人要求公司偿还债券本息的建议,称从实际情况看,东北特钢本身“暂时无法偿还债务融资工具的本息”。
这就是东北特钢与债权人对抗的现状——东北特钢无力清偿债务但不同意破产重组,或承诺尽力维持经营并清偿债务,但没有提供时间表。对于东北特钢的许多债券持有人来说,只有一个方法来收回债务——等等。
众所周知,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的提案比股东会议审议的提案更具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所有提议都必须提交给债券发行人,后者拥有一票否决权。因此,当债券持有人会议要求通过破产重组解决公平交易问题时,东北特钢可以一票否决,前者是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后者是发行人的权利。
这项规定似乎对东北特钢的债券持有人不公平。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得出相反的结论,即破产重组是否更有利于清偿债券持有人的债权,东北特钢能否通过破产重组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证据表明破产重组是东北特钢解决公平交易问题的最佳途径。
这是双方尚未达成共识的矛盾。双方都基于各自的需求和水平,缺乏有效和积极的沟通。有效和积极的沟通是指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债券交换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方案。显然,东北特钢众多债券持有人的独立会议以及东北特钢多项公告的措辞表明,双方并没有拿出实质性的方案。
东北特钢的“15东特钢scp001”在今年3月底违约。自那以后,许多债券相继违约,总规模约为50亿元,涉及CDB和渤海银行等多家承销商,甚至7月中旬还出现了CDB的截图。当时,CDB作为承销商召集了东北特钢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了“暂停辽宁省政府和辽宁地区企业融资”的苛刻条件,但后来遭到CDB方面的否认。CDB在否认声明中表示,将继续实施振兴东北战略,支持辽宁经济发展。
上述CDB公告传达了一个微妙的含义,即承销商被迫向东北地区偿还专项债务是一种企业属性,而继续支持辽宁经济和东北振兴战略是一种社会属性。包括CDB在内的东北特钢违约债券承销商正面临上述定位问题。理论上,他们不需要支付违约债券,但他们必须承担信用责任。
不难想象,东北特钢的违约债券持有人将继续敦促承销商召开会议,讨论如何收回债务。事实上,召开会议的过程是债券持有人、承销商和东北特钢之间的博弈过程。基本逻辑是东北特钢和债券持有人都希望顺利解决赎回问题,这是大前提。笔者认为东北特钢不存在主观恶意违约的动机。
正如东北特钢昨日在回应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另一份公告中所述,作为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公司“将尽最大努力承担其应尽的社会责任,不会采取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除格式和形式化外,该声明实际上明确指出,东北特钢将严格履行50亿元债权本息清偿义务。
不足之处在于东北特钢缺乏令人信服的承诺,一是偿债时间表承诺,二是偿债方式承诺。据悉,东北特钢的部分债券持有人并不担心东北特钢不会偿还债务,但对公司迟迟不提供“保证”表示不满。东北特钢相关方表示,目前不可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
债转股、破产、政府接受或其他方法尚未确定。东北特钢的特点是公司困境与东北整体经济困境不谋而合,这不是一个孤立的案例。外力在解决东北特钢的公平交易问题时,必然会失去一方,失去另一方,或者顾全大局。
破产与否,或者以不破产的方式解决东北特钢的问题,都需要更高的智慧。
标题:东北特钢拒绝破产需要更高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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