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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出售旧踏板车并不能促使消费者不在路上驾驶。这是欺诈行为。赤峰专门整顿旧摩托车销售市场
昨日,记者从赤峰市市场监管委员会了解到,赤峰市人大代表近日报道了一些老年踏板车(又称老年助力车、老年电动车或城市观光巴士等)。)在市场上销售未取得合法生产资格,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建议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和消费者引导,确保老年人消费安全,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经过调查,NPC代表反映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为规范客运机动车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赤峰市监察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客运机动车销售市场专项整治。
据了解,乘用车可分为两类:国家允许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仅在旅游景点和娱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野外(工厂)专用观光车。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野外(工厂)特种旅游车辆(俗称旧滑板车)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生产和销售。未取得上述市场准入资格,且该车辆在场(厂)内未明确标示为特种观光车辆的,为国务院第503号令第三条禁止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销售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处罚规定不明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此次专项整治将严格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产品信息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经营者在禁止进入道路的场(厂)内销售特种观光车辆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或者通过其他必要手段,明确公布相关信息。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故意向对方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制造商和产品公告》的产品不能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和不能上路行驶的信息,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要求三倍赔偿。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真处理相关消费者投诉,并为其索赔提供积极的法律支持。记者胡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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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赤峰专门整顿“老滑板车”销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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