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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清理和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HJF[2015]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清理和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和部署的通知》(新财政[2015]43号),赤峰市财政局对2014年12月31日前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了清理和规范,并对全市情况进行了总结。

3月13日,市财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了规章清理结果。截至2014年底,全市已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269项,其中取消84项,取消29项,保留156项。 根据自治区政府确定的优惠政策分类标准,市财政局详细分解了269项优惠政策,包括38项减免税条款、42项非税收入减免税条款、5项社会保险优惠条款、246项财政支出优惠条款、17项免费土地使用及其他优惠条款、无财政体制优惠条款。 自治区财政厅检查和接受清理工作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并向国务院专项说明,最后按国务院批准的处理意见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今后任何地区不得自行制定优惠政策。

标题:赤峰市财政局认真落实清理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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