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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芳:根据《继承法》第10条,包括与子女非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与抚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承人。 父母是指生父、养母、有抚养关系的养父。 对照本案,古心洋和子健到底是什么样的父子关系确实不太容易。 但是,对于新出现的问题,我们有时基本上必须规定公法行业法,私法行业法必须是禁止的。 这是民事行为,出于民事行为的意义自治,古心洋选择子健是自愿的,子健选择古心洋也是自愿的,所以双方达成了共识。 对于这样的协议,法律中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刚才,我观察了叶红军的观点,谈到了家长的问题。 在本案中,子健没有选择监护人,而是子健选择父亲共同生活。 监护人根据监护人有无监护能力被法律认定,不是子健认定的。 古心洋作是大人,实际上养育了子健12年,因为有这样的监护能力,法律最终认定为子健的监护人。 我们知道家长除了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外,相关机构和其他人也将成为家长。 第三,从道德角度来说,法律没有规定古心洋有养育子女的义务,但父亲知道母亲的行为,仍然保持宽容的态度,要求养育子女的健康,证明他有良好的品行,这也完全符合中华民族自古流传的美德 这种美德有利于子健的教育和健康成长,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因此,无论是从民事行为的意义自治的立场,还是从接近母子直系婚姻关系的立场,还是从道德的立场,古心洋都多次认为必须支持子健的监护权。
叶红军:刚才陈云芳律师说父亲有这样的监护能力和监护权利,我首先问的是,他是父亲吗? 古心洋有长达12年的陌生抚养关系,他是父亲吗? 这是我们必须定义的问题。 让我举另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 现在出现了和本案完全无关的老师,他也想养育孩子。 人也很善良,有资产,想给孩子一个很好的环境。 他能养育孩子吗? 我说了我们不行。 这和古心洋的情况类似。 他被抚养了12年,孩子有自己的亲生母亲,他也有亲生父亲,父亲不愿露面,但孩子的实际监护人应该是母亲,古心洋不是他的父亲,古心洋没有父亲和孩子之间的权利义务,他有监护能力,但他 其次,如果母亲有监护能力和监护权利,我们不能因为他母亲在道德行为上有缺陷,或者12年前犯了错误,就剥夺母亲对亲生孩子的监护权。 这非常残酷,不符合亲情和伦理道德。 12年前犯的错误,不应该招致一辈子的惩罚。
陈云芳:基于十二年的事实培养的关系,另外,即使孩子的父亲是别人,古心洋和孩子的母亲已经结婚,古心洋和孩子之间有直系的婚姻关系,我认为也有继父的母亲和孩子的关系。 所以,从法律上讲,古心洋也有监护权或监护权。
接下来我想谈谈抚养能力的问题。 母亲对自己12年来所做的事情很清楚,但一直隐瞒着事实,等于后来再次重复了自己的错误。 这证明了她的诚信和道德水平值得怀疑,爹妈道德修养的反差不言自明。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无论从权利还是能力,公法还是私法,都应该支持古心洋。 ]
洁蕙:这个故事在生活中有当事人的原形。 在现实生活中,那个女孩是个女孩。 这可能没有更大的争论余地。 真的事件中,女儿和母亲一起生活了。 我们进行了创造性的改编。 在其他情节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孩子变成了男孩,争论变得激烈起来。
王先生:我支持女性养育孩子。 12年,人毕竟有感情,不能一下子割舍,所以古心洋认为他应该履行父亲的责任。 但随着时间的流逝,今后他的这种感情可能会发生变化。 例如,他后来再婚,有了自己的亲生孩子,他的感情会变吗? 虽然现在的孩子还不知道自己在古心洋出生,但是如果孩子知道了真相,孩子的感情和理性也会发生变化。 所以我觉得孩子和母亲没有后遗症。
标题:“口述:红杏出墙的妻子给我戴了一顶大绿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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