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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理的措施还是乱收钱? ——聚焦部分省区高速公路的“超时收费”规定
赤峰新闻网南宁11月9日电(记者向志强、钟泉盛、王民)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时也将被罚款。 广西司机最近因在高速公路上超时行驶,被要求支付2400元的“超时费”。
调查显示,全国许多省区对超时车辆征收“超时费用”。 收取“超时费”是取缔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合规手段,还是不明确的乱收钱?
司机:休息超时被罚冤枉
广西黄姓司机近日向媒体透露,他开车在高速公路上从南宁回祥。 因为比正常情况花了2个多小时,所以下高速的时候被要求支付“超时费用”。 然后,收钱站投诉说,今年这辆车累计超时20次以上,需要支付“超时费用”2400元。 黄先生说自己超时是因为在服务区睡觉休息,支付“超时费”是不合理的。
对此,崇左高速公路运营有限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企业进入今年以来发现有20多次高速公路区间的“短距离长时”通行记录。 业主不能比较有效地说明这些“短距离长时”的情况,因此收款人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补充通行费。
上述规定是指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和自治区物价局颁发的文件。 根据本文件,超时车辆是指从在入口收款站领取通行卡到出口收款站的时间超过12小时的车辆。 关于超时车辆,提供了比较有效的说明,在路段顺畅的情况下,在离本出口的收款站最远的入口的收款站计入通行费的道路堵塞的情况下,或者由于车辆事故、修理、住宿等其他原因超时的情况下,司机可以提供关联性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表示,2011年要求高速公路各运营企业停止征收“超时费”,运营企业内部也发出了相关通知。 这次事件与训练不足有关。
经过进一步的信息表现,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最终没有向黄先生收取超时费,运营企业向相关人员介绍说加强了训练。
事实上,要求“超额费用”的规定存在于全国许多省区。 据记者调查,河北、山东、甘肃、黑龙江等省至今公布的高速公路收款方法中有关于征收“超时费用”的规定。
疑问:“超时费”涉嫌乱收钱吗?
据某交通系统的人说,收取“超时费”是为了防止过去偷车辆交通费等违法行为。
在现有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模式中,介绍了用很少的车辆就可以通过换卡和“掉头”等方法窃取通行费。 例如,甲车和乙车从同一条高速公路对向发车,中途交换入口通行卡,分别向对方车辆入口附近的某个收款站支付费用后离开,可以“节约”大半的路费,但通过时间远远超过通常的行驶车辆 车辆从收款站进入高速公路后,经过长期行驶,其他任何收款站都不下行,即使回到靠近入口收款站和入口收款站的收款站下高速,也存在“短距离长的情况”的问题。
上述交通系统的人们说,由于现有的监视手段有限,所以只能通过对异常车辆收取“超时费”的手段来限制上述行为。
但是很多受访者认为相关部门和公司只是从自己的利益和方便的立场制定了这项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具体执行也不合理。
记者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取钱道路管理条例》等交通法规都没有确定“超时费用”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事务执行监督处副处长莫草红要求记者以2011年自治区法制事务缺乏上位法依据为由,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重新审查、及时修改包括超时收款在内的文件,但由于各种原因,文件修改工作尚未完成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公司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道路旅客运输公司在安排运输任务时,要求旅客运输驾驶员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在服务区长期休息有可能会收取‘超时费’,这不违反安全驾驶限制吗? ”一个卡车司机说。
另外,也有地方规定,因在服务区休息、修理等理由,司机超时的情况下,如果发行发票等证明书的话,可以免除“超时费”,但很多人要求顾客超时理由和证据“自我证明书是清白的”,并且,
呼吁:尽快统一规范
据某回答者介绍,除了法律没有根据外,各地制定的“超时费用”的规定还存在收款标准不同、执行幅度严格等问题。 例如,既有规定区间内的行驶时间不能超过一定时间的,也有以最低车速计算的。 在具体执行中,有比较宽松的,也有业主需要发行比较有效的证书。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的潘波成律师表示,“法无许可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相关主管部门必须尽快统一整理规范各地征收的高速公路“超时费用”。
一位受访者表示,地方各种规定“超时收费”的文件继续存在,不仅保护顾客的合法利益,也无助于创造良好的高速公路服务环境。 对于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收款,必须尽快规范。
河北华律师事务所的郝国广律师认为,在取缔不合理收款的情况下,还应该通过完全的运营管理模式和监视手段,在发放有力证据的基础上,准确打击盗窃通行费的行为。
标题:“聚焦部分省区高速公路"超时费"规定:是乱收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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