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188字,读完约8分钟
刘江永
近年来,日本政府一方面否认中日存在关于钓鱼岛主权归属认识的争论,另一方面继续加强钓鱼岛问题上的宣传介绍。 前几天,日本内阁官房媒体发表了将钓鱼岛妄称为日本“固有领土”的资料照片。 日方提出的所谓证据,严重违反史实,歪曲中方的角度,完全是自欺欺人。 为了排除对中日关系的消极影响,增进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感情,有必要反驳和正视日方的关系错误观点。
一、甲午战争前日本政府承认钓鱼岛属于中国
日本政府反复宣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曾经“没有土地”,日本政府在1885年进行了再三调查后,没有发现中国人的统治痕迹就决定占有。 这符合有关领土的“先占大体”。 这完全是胡说八道。
首先,在日本1895年占领这些岛屿之前,钓鱼岛是中国的无人岛,但绝对不是“所有地”。 据中国官方史书记载,从明朝洪武五年( 1372年)开始,中国明朝的册封使等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作为涉海东渡琉球国的海上航标,派遣张赫、吴架率领舟师维持海上通道,将这些岛纳入中国的海防范围。 中国从清朝开始这些岛由台湾府的加马兰厅(今宜兰县)管辖。 清政府首次台湾巡视的监视御史黄叔璥视察钓鱼岛,将其记载在叙述职报告书《台海使槎录》中。
其次,在日本于1874年首次入侵台湾后的1894年甲午战争开始后的20年间,日本海军省与“清国沿海诸省”图出版的各种水路杂志均认定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为台湾东北群岛。 日本外务省、陆军省也相继确认了海军省制作的地图。 1885年,日本吞并琉球国改称冲绳县6年后,日本内务卿山经朋两次密令冲绳县在钓鱼岛等无人岛建立了日本标桩,但被当时的冲绳县令和外务大臣婉拒。 其理由是日本可能占领这些岛屿与中国发生冲突。 如果他们当时认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没有所有权”,如何担心与中国的冲突?
第三,甲午战争前20年,日本海军省认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是台湾东北群岛。 其第一个依据是,从英国海军1848年出版的《萨马兰号航海记( 1843—1846 )》到1894年的英国海军文献和地图,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记载为台湾东北群岛,确定赤尾屿中国这条岛链的东端。 二是中国清朝1863年出版的《大清统一地图》。 该图把尖阁诸岛清楚地纳入中国的台湾岛屿,用不同的方法显示了面向赤尾屿的琉球属岛“久米岛”。 这些历史证据充分表明,在中日两国围绕钓鱼岛归属争论的“关键日子”之前,钓鱼岛确实属于中国。
二、甲午战争前的日本偷猎者知道钓鱼岛是中国的无人岛
日本方面编造了被称为古贺辰四郎的1884年发现并派遣钓鱼岛的谎言,但笔者暴露后,这件事已经不再被强调。 但是,最近也出现了证据表明,1893年井泽弥喜太去“胡马岛”(钓鱼岛)在海上遇难漂流到中国沿岸,被救助,中方表示日本人不介意去钓鱼岛。
但是,根据笔者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和日本外交部的资料,井泽弥喜太是熊本县人,确认了1891年在钓鱼岛偷猎信天翁。 1893年6月,井泽等人从琉球西南的岛八重山向钓鱼岛送米,途中遭遇暴风雨被运往中国浙江省平阳县。 他们被救助后,在去福州的路上再次遇难,受到中国福建省地方官员的款待,向上海派护卫,交给了日本驻上海领事馆。 问题是,被井泽弥喜太等救出的日本人没有向中国福建地方官说明实情,而是从家乡九州运送煤炭到八重山,中途遇难漂泊在“胡马岛”( kobajima,日方篡改为黄尾屿的岛名“久场岛”)。 但是,井泽等人到达上海后,向日本总领事代理林权助报告了从八重山到“胡马岛”(其实是钓鱼岛)的真相。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井泽为什么要欺骗中国的地方官? 答案只有一个,我很清楚去偷猎的无人岛是中国的岛屿,我担心真相暴露后会被中方追究。 当时的中国地方官不能知道井泽弥喜太偷猎钓鱼岛,所以必须按照惯例救助日本海上遇难者,协助回国。 沿海中国人的大爱善举,如何成为日本拥有钓鱼岛的“证据”?
实际上,自1895年日本殖民统治台湾及其附属岛以来,井泽弥喜太一直居住在钓鱼岛、黄尾屿,可以进行殖民地开发。 据井泽弥喜太的长女井泽真伎介绍,她于1901年出生在黄尾屿。 1972年1月8日,井泽真伎留下了宝贵的历史证词,“当时的日本政府也知道中国已经命名了这个岛,但被甲午战争(甲午战争)与台湾一起夺走,明治29年( 1896年)正式编入日本版图。 中日两国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关系,这时日本提出把它当作自己的无理主张是不对的。 日本承诺在战败时将台湾和当时一起被夺走的岛屿归还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当然应该归还故乡中国”。 这才是历史的真相。
近年来,为了说明钓鱼岛属于日本,日本外务省的网站上还展示了当时的日本人登岛开发的照片。 因为这些照片记录了日本在1895年殖民统治台湾后对钓鱼岛进行殖民地开拓的情况。 古贺辰四郎于1895年6月10日向日本政府申请开发钓鱼岛租赁,1896年9月获得许可。 古贺承认,日本赢得甲午战争后,拥有这些岛屿是第一背景。 日本在甲午战争中占领钓鱼岛和整个台湾的《马关条约》,在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被废除。 拿出几张日本殖民统治时期毁灭性开发钓鱼岛的照片,说明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日本当年在中国大陆和台湾进行殖民掠夺的照片也是日本有这些领土的根据吗?
三、决定战后日本领土范围的是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宣言
外交部主张,战后日本的领土范围由1952年生效的旧金山条约决定,《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宣言》不能对日本的领土解决产生最终的法律效果。
这是日本政府战后国际法及国际秩序的公然否定,违背了1945年日本政府在投降书上承诺的东西,性质很差。 1951年《旧金山条约》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参加,没有得到新中国政府的批准。 中国的领土主权当然不能由美日两国的任何条约和协定决定。 同年9月18日,中海外长周恩来发表声明。 “美国政府在旧金山会议上强制缔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参加的对日单独条约,……中央人民政府认为违法无效,所以绝对不能承认”。
1971年美日签订了《冲绳归还协定》,将钓鱼岛纳入归还日本的区域,对此,中海外交部于同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谴责“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明显侵犯”。 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 中国政府表示将尖阁群岛纳入“归还区域”是完全违法的。 更何况,《旧金山和约》第3条也完全没有涉及钓鱼岛和所谓的钓鱼岛。
日本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加害国、战败国,在战后领土划分问题上承诺遵守的政治文件和国际法规章如下: 1972年9月《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个角度,反复遵循波茨坦宣言第八条的角度。 ”。 1978年8月签订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规定,“联合声明表明的各项大致应该严格遵守”。 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的条件一定实施,但日本的主权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决定的其他小岛。” 1943年12月开罗宣言规定:“日本窃取中国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 ”。 另外,《开罗宣言》的日语版表示,日本必须“将从清国人那里偷来的所有地区归还中华民国”。 即,《马关条约》以前和《马关条约》后日本占领的中国领土必须遵守《波茨坦宣言》和《开罗宣言》归还中国。
这是因为,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发表了《终战诏书》,“朕命令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接受其共同公告”。 同年9月2日,日本政府签署的《日本投降书》承诺:“馀等承诺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继承人忠实履行波茨坦宣言的条款……”。
但是,现在的日本政府的“继承人”不仅忠实履行了《波茨坦宣言》,不遵守《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还取代了以美日为中心缔结的《旧金山条约》,向中国等战胜国和条约
(作者是清华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教授)
标题:“人民日报刊文列举有力证据:钓鱼岛是中国领土”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96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