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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处理的简单方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信访业务制度改革,及时处理信访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和《信访部分事项网上业务规章(试行)》等规定,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信访几个事项的简易处理是各级信访单位和行政机关根据工作职责,根据需要比较直接接触的信访几个事项,简化流程,缩短时限,更方便迅速地受理、处理。

第三条信访的一些事项必须简易处理,依法应当遵循简便实用、灵活高效的大体。

第四条下列初次访问的一些事项适用简易处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确定,争议不大,容易处理

(2)表示咨询和意见的提案、感谢,可以立即反馈。

(3)关于大众的日常生产生活,时间长,必须立即解决

(四)行政机关已经确定承诺或者结论的

(五)其他容易处理的东西。

第五条下列信访的一些事项不适用简易处理。

(一)上级访问者、行政机关提出的;

(二)可能不支持访问者的需要的;

(三)已经进入或者可以依法通过法定行政程序解决的

(四)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者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多而杂、麻烦等不得简易处理的。

第六条信访的一些事项是否适用简易处理由有权解决的行政机关决定,县级以上信访单位和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提出简易处理的建议。

第七条县级以上信访业务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信访新闻系统直接转发有解决权的行政机关,将下一级信访业务机构转发给cc。 没有直接传输条件的,各中间级机构必须在收到访问部分事项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通过访问新闻系统完成传输。

第八条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的一些事项,有解决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决定自领取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是否受理。 如能立即决定,应立即通知信访人。

除了信访人要求发行纸质受理通知书外,可以当面口头或用新闻互联网、电话、手机邮件等迅速的方法通知信访人。 通知情况应该输入到信访新闻系统。

第九条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的一些事项,有解决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解决意见。 如果能立即回答,必须立即提出解决意见。

除了信访人员要求发行纸质解决意见书外,可以用新闻网络、手机邮件等迅速的方法回答信访人员。 回答情况必须输入信访新闻系统。

第十条有解决权的行政机关在处理中发现简易处理或者简易处理未妥善处理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一般程序继续处理。 上级信访单位或者行政机关提出简易处理建议的,应当向提出建议的单位反馈情况,证明理由。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的一般程序继续处理的信访的一些事项,处理时限从按照简易处理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应当对简易办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延期可以简单进行的信访的一部分事项,或者以简易处理为名义损害信访人员权益的,应当督促限期修改。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信访处理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标题:“国家信访局发布《信访一些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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