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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分配1元现金股利(含税),即每股分配0.10元现金股利(含税)
每股现金股利(税前扣除):公司派发股利时,持有公司无限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即派发每股0.10元的现金股利,应纳税额按股票实际转让时的持股期限计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和持有公司限制性流通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派发的现金股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记录日期:2016年8月25日
除权(除息)日期:2016年8月26日
现金股利支付日期:2016年8月26日
一、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会期和日期
山东时代盛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6月29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公告详情,请参见2016年6月30日的公司公告。发表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计划
1.发行年份:2015年
2.发行范围:2016年8月25日(备案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闭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邓忠上海分公司”)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2015年末总股本202,680,000股为基础,每10股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20,268,000元(含税)。
4.扣税说明:
(一)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对于持有非限制性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5]101号)和《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自备案之日起转让股份。 邓忠上海分行实际应纳税额按其持股期限计算,超过代扣税款的部分将由证券公司及其他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并转到邓忠上海分行,由该分行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转到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报告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如果股东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含一个月),股息收入将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为1个月至1年(含1年)的,临时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临时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代扣代缴qfii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相关股东如认为其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在按规定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和股息所得税由他们自己支付,实际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0.10元人民币。(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二)限售流通股
对于限制性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税负为10%。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公司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根据税法判断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的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0.10元人民币。
三.相关日期
记录日期:2016年8月25日
除权除息日期:2016年8月26日
现金股利支付日期:2016年8月26日
四.分配的对象
本公司全体股东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于当日下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注册。
V.分配实施办法
本公司委托邓忠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将其分配给所有在备案之日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会员单位进行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分红当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邓忠上交所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再进行分配。
六.相关咨询措施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532-55710862
特此宣布。
山东时代盛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9日
归档文件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标题: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47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