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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新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收到控股股东宋瑞先生和一致行动人牟家云女士的通知。2016年8月17日,宋瑞先生和牟嘉云女士通过深交所商品交易系统减持了本公司非限制性股票总数,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4.75%。本次减持完成后,宋瑞先生仍然是公司的最大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没有发生变化;牟嘉云仍持有该公司5%以上的股份。详情如下:
一、股东减少
1.股东持股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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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次披露的减持外,宋瑞先生和牟嘉云女士在2014年12月13日披露股权变动报告后,并未减持公司股份。
2.此次减持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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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享锁承诺和性能
1.宋瑞先生及牟嘉云女士于本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时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管理,发行人也不得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这一承诺于2014年1月18日实现。
(二)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额的25%;离开公司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职申报后的十二个月内,六个月内,证券交易所出售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50%;相关股东将授权公司董事会在证券交易所锁定股份。
2.2015年7月,为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宋瑞先生和牟嘉云女士承诺自2015年7月10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这一承诺于2016年1月10日兑现。
3.宋瑞先生认购了公司2015年未公开发行的2200万股股份,并承诺自获得新都化工未公开发行的2200万股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上述2200万股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2015年8月24日)起限制出售36个月,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8月24日。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宋瑞先生和牟家云女士已严格履行上述锁定股份承诺,此次减持未违反上述锁定股份承诺。
三.其他相关解释
1.宋瑞先生、牟家云女士减持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2.2016年3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减持股份的即时公告》(公告号:2016-024)。宋瑞先生和严家云女士计划自2016年3月17日起6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000万股,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8.91%。其中,宋瑞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4.95%,牟嘉云女士减持的股份不超过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3.96%。这一削减不超出该削减计划的范围。
3.此次降价没有承诺最低降价价格。
4.本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股份,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供参考的文件
宋瑞先生、牟家云女士关于减持成都新都化工有限公司股份的通知函..
特此宣布。
成都新都化工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8日
标题: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公告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46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