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364字,读完约3分钟
上海自由贸易区临时调整的《外商投资三法》规定的相关行政审批三年期满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将由审批改为全国备案。
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环境。
会议认为,借鉴和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经验,深化分散化、一体化管理和优化服务的改革,营造一个内外资企业平等相待、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是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开放的重要内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的决定》,会议决定,今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将由审批改为备案,但特殊准入管理措施除外,如禁止类、限制类和鼓励类的规定,以及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等。
通过这项改革措施,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审批将减少95%以上。
8日晚,商务部还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与以往逐案审批相比,根据《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备案将简化为三个步骤:网上备案和通过备案系统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二是备案机构对申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形式核查,并对申报项目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申报人应选择是否接收申报收据。
这三个步骤将大大缩短整个归档过程。申报事项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另外,备案不是办理工商、外汇登记等手续的前提条件,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签发后30天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文件。
外资企业管理体制的全国性改革是基于中国在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成功实践。
2013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临时调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正式实施。上海自由贸易区允许在三年内临时调整《三外资法》规定的相关行政审批。
今天,三年已经过去了。
今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该决定不涉及实行国家规定的特殊准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将从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这也说明自贸区外资管理体系的实践是可行的。
值得注意的是,自贸区备案制度的实施依赖于负面清单,但迄今为止,负面清单的国家版本尚未公布。
此次,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的范围以《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为依据。
也就是说,对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范围内的投资,无论投资金额或投资方式如何(新设、并购),将继续对涉及限制类、禁止类、鼓励类等有股权要求和高级管理要求的领域进行审批管理。其余部分实行备案制度。
该目录也是四个自由贸易区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之一。2015年,该目录进行了第六次修订,也是此前所有修订中最开放的一次。从入口点来看,限制类的入口大大减少。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审批改为备案后,事后监督尤为重要。为加强事后监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外汇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
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和优化外资准入管理。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下一步要按照扩大开放的要求,继续优化特殊准入管理措施。
标题:审批减少九成以上 外资备案制全国推广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26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