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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为充分发挥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全面建立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据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提高了5万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7万元提高到20万元。

在职文化大革命期间,残疾人和退休人员缴纳的经费比例比在职职工高3%;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因文化大革命致残的退休工人的基金支付比例比其他退休人员增加了3%。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支付比例为85%。同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也将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从一个医疗年度的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此外,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需要转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费用将从20%降至10%,并按有关规定报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或个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新生婴儿可在出生后三个月内随时办理保险手续,不受征集期限的限制,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赤峰市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全面建立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参保人员因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住院管理而进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结算。待遇标准为:补偿统筹基金和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30万元,个人在政策范围内支付的医疗费用。一个医疗年度,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支付8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并按30%给予补偿。

赤峰市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由市级统筹。参保人员住院并按住院管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结算。待遇标准为:补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2万元,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在政策范围内。在一个医疗年度,个人在政策范围内支付的医疗费用的40%将得到补偿。

职工生育保险范围扩大。在本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所有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位于红山区、松山区中部,区、市级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市本级生育保险。2014年,全市将实现政策标准、待遇水平、办理程序和信息系统的统一,逐步实现市级统筹。用人单位连续支付职工一年以上,继续支付职工工资的生育职工可以享受待遇。(记者张)

赤峰市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相关链接: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5万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8万元提高到10万元

●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17万元提高到20万元

●新生儿可在出生后三个月内随时申请保险,并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标题:赤峰市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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