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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生育保险范围●建立城市重大疾病综合医疗保险制度
从2014年1月1日起,赤峰市开始调整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0万元,生育保险范围扩大;此外,赤峰市将全面建立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发挥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
12月27日,记者从赤峰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从1月1日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将发生变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7万元提高到20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也将提高,医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从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
同时,职工生育保险的范围也将扩大。赤峰市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位于红山区、松山区中部,区、市级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市本级生育保险。2014年,实现全市政策标准、待遇水平、办理程序和信息系统的统一,逐步实现市级统筹。如果雇主连续支付雇员一年以上,并继续支付他们的工资,产假雇员可以享受这一待遇。
此外,赤峰市将全面建立城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被保险人住院并按住院管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参加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结算;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由市级统筹。参保人因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住院管理而进入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统一结算。(记者刘波)
标题:赤峰市:1月起,城镇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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