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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12月30日,
保险公司单个股东持股上限计划降至1/3
中国保监会29日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旨在将保险公司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上限从目前的51%降至1/3。保险公司的股东计划分为三类:财务型、战略型和控制型,他们的准入要求也在逐步提高。如果关联方或一致行动者的总持股达到战略或控股股东的标准,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满足战略或控股股东的相关要求。
中国保监会表示,此次修订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股权监管,规范股东行为,强化相关风险的调查手段和责任追究。
首先,进一步收紧股东准入标准。本着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的原则,《办法》对金融股东、战略股东和控股股东设定了严格的约束标准,设定了负面的市场准入名单,进一步提高了进入门槛,规范了投资和持股行为,确保了保险业的安全。
《办法》明确,根据持股比例、资格条件以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三类:一是财务股东,即持有保险公司不到10%的股权,对保险公司没有重大管理。有影响力的股东;第二,战略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10%以上20%以下股份的股东;或者持股比例低于10%但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三,控股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20%以上股份,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具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或者持股不到20%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有控制力的股东。
对于控股股东,《办法》规定,除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扣除最近三个会计年度长期股权投资后净资产为正余额的条件外,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杠杆比率不得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关联方或一致行动者的总持股达到战略或控股股东标准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符合《办法》对战略或控股股东的相关要求。投资入股协议签订前12个月内有关联关系的,视为关联方。
第二,加强对所有制结构的监督。《办法》明确规定,股东持有保险公司股份的比例,单个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1/3;单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5%,总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5%。保险公司因业务创新、专业化或集团化需要投资设立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参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等特殊情况外,同一投资者只能成为经营类似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成为保险公司战略股东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两人。成为保险公司财务股东的投资者人数没有限制。
第三,加强股东监督。《办法》加强了对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真实股东的渗透监督,在关注股东资本实力和可持续投资能力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对行业背景、个人素质、管理团队、过往投资等方面的调查和评价,确保股东拥有符合保险业特点的理性投资心态和稳健经营理念。
四是加强资本真实性验证。为规范股东投资行为,防止保险资金通过财务管理进行自我注入、自我投资和循环利用,《办法》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允许参股的基金类型,进一步明确了审查标准,采用了更加明确有效的监管指标,确保投资者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
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公司等机构可以用信托资金或委托管理资金投资保险公司。但是,如果这些机构投资信托基金或委托管理基金,它们只能成为保险公司的财务股东,并应逐步披露信托计划或委托管理基金的持有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其他投资者的关系。
第五,强化考核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通过事前披露、事中追踪、事后问责等一系列监管手段,建立了股权管理全链审查的问责机制,并采取了公众监督、股东承诺、章程特别条款、严格问责等措施,有效防范治理风险。
分析师认为,中国保监会降低保险公司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的计划,意味着将加强对保险公司实际股权结构和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渗透监管,防范垄断带来的风险。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此前表示,个别保险公司和非保险股东作为一致行动者,挂牌上市公司的股份,导致大股东的意志主导投资决策,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有必要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防止保险资金被滥用。
(证券时报新闻中心)
标题:12月30日中国证券报要闻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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