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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了新的方法。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信用评级体系,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通过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借款人的信用评级。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601988,BUY)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起草了《修正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决定(草案) ",现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是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3.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自用车辆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非盈利性车辆;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盈利车辆。二手车是指在完成登记手续并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依法变更所有权并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新能源汽车(Aiji、净值、信息)是指采用新动力系统,全部或主要由新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4.删除第十五条第四项。
5.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具有证明借款人主体资格的法律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6.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汽车贷款实行最高贷款分配比例制度。贷款人发放的汽车贷款金额占借款人购买汽车价格的比例不得超过最高贷款分配比例的要求;最高贷款发放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前款所称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交易价格(不含政府补贴和各种附加税、规费和保险费等)中的较低者。)和汽车制造商公布的新车价格,以及汽车实际交易价格(不包括政府补贴和各种附加税、费用和保险费等)中较低者。)和贷款人评估的二手车价格。
七.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用评级体系,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并结合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确定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对于个人借款人,应根据其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历史等因素确定信用等级;对于交易商和机构借款人,应根据其信用档案反映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信用评级。
八.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贷款人发放汽车贷款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对所购汽车提供抵押或者其他有效担保。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能够偿还贷款,不能提供担保。”。
九.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贷款人应当及时将汽车贷款相关信息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与其他贷款人建立信息交换系统。”
十、第十、十一、十七条中的“信用”修改为“信用”。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生效。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标题:央行公开征求《关于修改的决定》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10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