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46字,读完约2分钟

记者12月26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了解到,日前,为进一步加强盐业管理,确保盐业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改革过渡期加强食盐专营管理的通知》。

两部门:改革过渡期开展食盐电子商务需有资质

记者12月26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了解到,日前,为进一步加强盐业管理,确保盐业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改革过渡期加强食盐专营管理的通知》。

两部门:改革过渡期开展食盐电子商务需有资质

根据通知,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改革过渡期内,食盐批发企业(包括已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生产企业,下同)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开展食盐销售和经营活动:

两部门:改革过渡期开展食盐电子商务需有资质

(a)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分销合同,委托它们向食盐终端用户,如超市、销售点和从事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的单位分销食盐;(二)食盐销售业务通过自建分支机构进行,自建分支机构不得委托无食盐批发许可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经营活动;(3)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四)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两部门:改革过渡期开展食盐电子商务需有资质

通知明确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

两部门:改革过渡期开展食盐电子商务需有资质

通知还强调,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开展食盐电子商务,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证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在线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商发现其平台上的食盐销售企业无食盐批发许可资格或超出食盐销售区域的,应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标题:两部门:改革过渡期开展食盐电子商务需有资质

地址:http://www.cfcp-wto.org/cfzx/108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