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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张反映,她的儿子小王是一所外国大学的大三学生。前阵子小王给家里打电话说要去外地实习一段时间,张女士很随意地答应了。小王与家人失去联系后,张老师打电话给学校,找到了小王的班主任。班主任说其他地方的实习确实是学校批准的,但是其他实习学生都回来了,小王没有回来,联系不上。因为学校和张女士都很担心小王的下落,所以他们去了公安机关报警。后来,我得知小王和一个朋友去了其他地方做类似传销的事情。到目前为止,张女士还未能与小王取得联系,公安机关也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张女士想知道学校是否有责任?

红山晚报律师服务集团的盖群律师回答:一般来说,学校有义务教育和管理学生。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学校对学生的损害后果中存在管理失误,才会有相应的责任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到目前为止,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首先,没有证据表明小王遭受了人身或财产损失。第二,作为一个成年人,小王拥有对他的行为及其后果的所有认知能力。第三,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如果学校在学生擅自外出或离开学校时行为得当,则不对事故承担责任。本案的发生是因为小王自己出去了,学校的行为没有任何问题,所以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杨文)

标题:孩子们出去实习是走失学校的责任吗?学校:没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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